醫療法人學術研究顧問團隊委員會設置細則(第3版)

  醫療法人學術研究顧問團隊委員會設置細則(AAAA0A011)  

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(以下簡稱本法人)為推動本法人轄下學術發展室之各類型研究計畫案,並管理審核計畫案及其運用,特設立醫療法人學術研究顧問團隊委員會。

目的:

管理與審核法人學術發展室之各類型研究計畫案及其運用。

委員會職掌:

審查法人學術發展室之各類型研究計畫案。

處理法人學術發展室之各類型研究計畫案之爭議問題。

其他法人學術發展室之各類型研究計畫案相關事宜。

組織:

委員會設置召集人1及委員若干人,召集人由本法人執行長提名,董事長任命之,委員由各院區及慈濟大學醫學院之院長室代表1名、臨床研究專家1名及基礎研究專家1名等人員擔任,惟得視會務需要增減人數。委員由執行長聘任之,另設置幹事一人協助會務,並由本法人學術發展室擔任。

會議:

委員會以每年開會一次為原則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會議之召開需有委員1/2出席方能開議,會議之決議須有出席委員1/2以上同意方為決議。